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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来福、吴绍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陈来福,吴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2号。主要负责人:薛爱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来福,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吴绍云,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来福、吴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陈来福、吴绍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陈来福、吴绍云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但陈来福、吴绍云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陈来福、吴绍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陈来福、吴绍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吴绍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队陈来福名下苏A×××××(五菱牌面包车)、苏A×××××(铃木牌摩托车)机动车,申请人表示无价值,无需本院处置;吴绍云系南京市高淳区公安分局民警,因其在本院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在执行,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已对其工资收入进行了执行,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私下已与陈来福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了20000元,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