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与丁周保、倪培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丁周保,倪培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4619号原告: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05420T。法定代表人:陈开华。委托代理人:张佩琪、郑小婉,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丁周保,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倪培兵,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丁周保、倪培兵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广州天河华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古伟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