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莉娜、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莉娜,陆卫东,朱汝明,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钟莉娜,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本科文化,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卫东,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生,大学文化,经商。被执行人:朱汝明,女,1972年6月14日生,大学文化,教师。被执行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8983548Y。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桂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钟莉娜与陆卫东、朱汝明、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奔驰皖M×××××号汽车一辆,该汽车是已杨德华名义登记,但该财产权实际属于陆卫东个人及厂里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华的奔驰皖M×××××号汽车一辆,该车己杨德华名义登记的,实际该财产属于陆卫东个人及厂里所有。二、扣押奔驰皖M×××××号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