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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英、段柏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英,段柏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91号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姚彦旭,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小英,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株洲市。被告:段柏桥,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株洲市。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英、段柏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沛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