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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与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魏金强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魏金强,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17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心海假日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3382J。负责人:许峻,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兴华,男,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职员,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1827E。法定代表人:张岳敏。被申请人:魏金强,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石泉,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魏金强、石泉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邦化工有限公司、魏金强、石泉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