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中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12003F(1-1)。法定代表人:庄小雄,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县城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法定代表人:舒志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彪,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彪存款153935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