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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雅林与李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林,李正华,彭耀琼,刘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林,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正华,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彭耀琼,女,住址同上,系李正华之妻。被执行人:刘仕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张雅林申请李正华、彭耀琼、刘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李正华名下的号牌为川***号荣威750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