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雅林与李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林,李正华,彭耀琼,刘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林,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正华,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彭耀琼,女,住址同上,系李正华之妻。被执行人:刘仕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张雅林申请李正华、彭耀琼、刘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李正华名下的号牌为川***号荣威750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