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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司惩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阳某助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73号被拘留人龚某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县中洲乡风亭村第七村民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07155736。本院在执行(2017)湘0621民初2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某助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龚某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将租赁的岳阳县麻塘综合养殖场动产与不动产财产全部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岳阳某助学服务有限公司,并向申请执行人岳阳某助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5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462.5元。被执行人龚某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阻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龚某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