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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行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其、XX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XX,肥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1行终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站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5915U。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冰,该局执法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其、XX与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0月9日,原告通过邮寄的方法向被告递交了“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信息公开,原告为此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2016年12月29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国土资复决字【2016】3号),责令被告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给予答复。2017年1月16日,被告将与原告承包地被征收所涉的《用地批复》(皖政地【2013】72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4】1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东政国土让(2015)53号)三文件复制后,以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原告。同时,被告还给原告书面答复:“……一、关于你们提出的“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经查阅,我局无此项批准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无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批准。二、关于你们提出的“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我局现以邮寄的方式向你们公开征收该宗地的“一书二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用地批复等材料复印件,请注意查收。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如有其他方面要求,你们可直接前来我局,相关科室将当面给予解答”。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不是原告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该答复的作出严重违法,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判认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王其、XX的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了告知、回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且告知原告若有需要可至该机关当面解答,其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王其、XX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不是其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但不能明确所指其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究竟是何种具体信息,认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其、XX的诉讼请求。王其、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行初9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明确,被上诉人并未按照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1.被上诉人并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本案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所公开的信息,即“涉案土地的一书二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用地批复”,并非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被上诉人并未按照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予以公开;2.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明确所指,就是上诉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上诉人在一审的诉状中已经明确,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将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给申请人。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判决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要求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提供。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行初9号行政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答辩意见:一、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2016年10月9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收到王其、XX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份后,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公开信息,王其、XX为此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2016年12月29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国土资复决字[2016]3号),责令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王其、XX所申请政府信息给予答复。王其、XX所要求公开的两份申请表中:一份申请表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所需信息的用途为:核实相关部门征收和建设的合法性;另一份申请表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所需信息的用途为:核实相关部门征收和建设的合法性。2017年1月16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将与王其、XX承包地被征收所涉的“一书二方案”、用地批复(皖政地[2013]72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4]1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东政国土让(2015)53号)等信息文件复制后并作出书面答复,一并以邮寄的方式寄交给了王其、XX。在书面答复中,对申请的“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文件作息”等信息均进行了答复,并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致歉。王其、XX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但没有提供其要求获取的上述信息是否存在的事实依据,和按规定是应当予以公开或应当向其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政策依据。王其、XX的“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的要求中“相关政府文件信息”,属申请内容不明确。因此,对王其、XX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分别作了告知、回复、并以邮寄的方式寄交给了王其、XX,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上诉人认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按照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能成立。如上所述,王其、XX申请的是“书面公开收回申请人在合肥市××镇镇××社区××组集体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将与王其、XX承包地被征收所涉的“一书二方案”、用地批复(皖政地[2013]72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4]1号)、《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东政国土让(2015)53号)等信息文件复制并作出书面答复,一并以邮寄的方式寄交给了两被答辩人,其中“一书二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即系被答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这也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十一条:“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的规定。因此,王其、XX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综上,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履行了征地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国土资源复议[2016]3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人王其、XX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依法定时间送达,故被上诉人答复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诉人王其、XX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将与其申请内容有关的文件复印件已经提供;虽对于上诉人申请的不明确的内容无法予以答复,但也告知其可以直接来局咨询。故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其、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琦代理审判员  潘攀代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乐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