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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45号原告聂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封开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江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