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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申请人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林*,该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谭**,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周**,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居委会宿舍。委托代理人兰**,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津港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7年5月22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周**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并于2017年6月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委托代理人林*、谭**,被申请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定波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2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岳政办函【2015】24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旧城(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2015年9月2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岳政办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加速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地段列为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2015年12月岳阳市岳阳楼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将杨树塘棚户(旧城)改造纳入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随后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岳阳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立项申请,岳阳市规划局划定了杨树塘棚户(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红线。2015年11月17日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项目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以被征收人在项目周边已建成或预控商品房楼盘进行团购为辅。被申请人周**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登记面积76.04平方米,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1.1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6.04平方米,阳台5.1平方米。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该房地产主体评估单价为4152元/平方米,总价为336893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65962元。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周边商品房楼盘团购为辅的补偿方式。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90天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对被申请人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周**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决定书载明: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336893元;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人民币65692元;三、搬迁补助人民币2500元;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6747元,上述四项合计为人民币412102元,全部存储于岳阳光大银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周**不复议、起诉,也不自动搬迁。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对被申请人周**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周**在十日内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腾空移交义务。催告期满被申请人周**拒绝履行,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作出(2017)湘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岳阳楼区杨树塘片区旧城(棚户)改造项目是岳阳市及岳阳楼区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大工程,项目已纳入岳阳楼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准,其社会公益性明显;岳阳市岳阳楼区****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逐次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行政程序充分正当;该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其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严重影响旧城改造的项目建设,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案件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岳阳市岳阳楼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雅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