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与朱必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朱必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71号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78幢永顺花园7号楼2层。负责人:罗盛连,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必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与被告朱必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