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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梅广霞与徐金权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广霞,徐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广霞,住木兰县东兴镇。被执行人:徐金权,住木兰县东兴镇。本院在执行梅广霞与徐金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梅广霞与徐金权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梅广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