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文宾与罗文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宾,罗文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6民初1585号原告:林文宾,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罗文栋,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林文宾与被告罗文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林文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罗文栋支付承揽款15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以来,罗文栋将向他人承包的套房装修、物业维修等建筑工程,转包给林文宾装修。林文宾于2016年5月份到2016年8月份如期如质完成罗文栋所发包的维修工程,但罗文栋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如期支付承揽款给林文宾。经林文宾多次催讨,双方于2017年1月25日进行结算,罗文栋尚欠林文宾承揽款人民币15000元,有罗文栋亲笔书写的欠条为据,欠条约定罗文栋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承揽款。后经林文宾催讨,罗文��未能付款。审理中,林文宾就欠款与罗文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罗文栋应偿付林文宾欠款15000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二、若罗文栋未按期足额付款,林文宾有权就尚欠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罗文栋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育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