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鄢传清与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传清,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民初332号原告:鄢传清,男,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方磊,男,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原告鄢传清诉被告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告方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7月11日上午8时,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被告;2016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样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16年7月16日,以同样方式转账被告2500元。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被告以戴尔笔记本电脑进行抵押。2016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借据,对以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方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方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鄢传清与被告方磊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7月11日,被告方磊通过微信向原告鄢传清借款,原告亦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分两次向被告方磊转账共计4000元。2016年7月16日,原告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转账2500元。2016年8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1500元。同时,被告方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据现甲方鄢传清乙方方磊乙方方磊因之前欠甲方6500元,现用一套戴尔笔记本向甲方借款1500元,总借款8000元,已打算从9月20日起,每月20号还甲方2000元,共还4个月,特立此据为证甲方鄢传清乙方方磊2016年8月29日”。被告借款后一直未按约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转账6500元给被告,后被告用一台戴尔笔记本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对上述8000元借款予以确认,据此,原告鄢传清与被告方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原告鄢传清向被告方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方磊应承担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鄢传清归还借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自强人民陪审员  杨厚龙人民陪审员  戴建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