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4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万兴与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兴,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994号之一原告:苏万兴,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10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227658XE。法定代表人:XX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松,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苏万兴与被告石狮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万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万兴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万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万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英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