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樊欣贺与殷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欣贺,殷东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09号原告:樊欣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被告:殷东杰,女,197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红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原告樊欣贺与被告殷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欣贺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