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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效发与陈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效发,陈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035号原告:余效发,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光山县十里镇高大店村大余岗村民组人。被告:陈道兵,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潢川县付店镇杨店孜村民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效发诉被告陈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效发未能提供被告陈道兵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诉讼材料无法向被告陈道兵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效发的起诉。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