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效发与陈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效发,陈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035号原告:余效发,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光山县十里镇高大店村大余岗村民组人。被告:陈道兵,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潢川县付店镇杨店孜村民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效发诉被告陈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效发未能提供被告陈道兵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诉讼材料无法向被告陈道兵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效发的起诉。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