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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丁锋与冯献明、申如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锋,冯献明,申如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840号原告:王丁锋,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冯献明,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址不明,。被告:申如芹,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现住址不明,。原告王丁锋与被告冯献明、申如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丁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丁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丁锋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