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丁锋与冯献明、申如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锋,冯献明,申如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840号原告:王丁锋,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冯献明,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址不明,。被告:申如芹,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现住址不明,。原告王丁锋与被告冯献明、申如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丁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丁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丁锋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