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安国、解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国,解宾,马素美,寿光市德鑫铝合金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66号申请人:李安国,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解宾,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马素美,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德鑫铝合金加工厂。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崔家村。法定代表人:解宾,厂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安国与被申请人解宾、马素美、寿光市德鑫铝合金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解宾、马素美、寿光市德鑫铝合金加工厂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及鲁V×××××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解宾、马素美、寿光市德鑫铝合金加工厂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李安国所有的鲁V×××××号车辆。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李安国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