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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香敏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敏,刘罗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24号原告:王香敏,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罗阳,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主要负责人:李功霓,经理。原告王香敏与被告刘罗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原告王香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香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