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02号罪犯张亮,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渡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亮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7日五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2017年12月8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