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市顺帆船舶电器厂与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顺帆船舶电器厂,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00号申请人:舟山市顺帆船舶电器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大道**号。负责人:王培军,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翁雄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法定代表人:董兴丁。本院受理舟山市顺帆船舶电器厂(以下简称顺帆电器厂)与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顺帆电器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和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帆电器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舟山万和船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