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4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私下兑付案件款25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