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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天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367101E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26房,组织机构代码:69558112-X。法定代表人:李雯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93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4366元、逾期付款损失456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1812(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35元,共计2711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浚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