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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晓璐与郑海飞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02执362号郑海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路与被执行人郑海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海飞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2016)冀08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65.00元,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院印××××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