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晓璐与郑海飞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02执362号郑海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路与被执行人郑海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海飞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2016)冀08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65.00元,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院印××××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