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郜大水、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大水,孙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09号之一申请人:郜大水,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孙海平,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郜大水与被执行人孙海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郜大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海平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