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小雨与张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雨,张红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976号原告:李小雨,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红芳,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雨诉被告张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李小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李小雨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