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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万匹天宇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北村。投资人:汤宜兵,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409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