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婷与卫建华、杨柏凤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婷,卫建华,杨柏凤,卫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048号原告:胡婷,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卫建华(兼被告杨柏凤、卫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柏凤,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卫炜,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婷诉被告卫建华、杨柏凤、卫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婷负担。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