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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欧传梅与被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传梅,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4490号原告:欧传梅,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圣立干,男,南京市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001011200051。被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阳佳园1幢。法定代表人张华,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清,女,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生。原告欧传梅与被告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阳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展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传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圣立干,被告华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清、赵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传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从2007年6月至2016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其自2007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保洁工,被告次年4月为其办理银行卡,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却均未达到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7月4日经仲裁前置,其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930元(1770元×9个月),补发2015年8-12月、2015年1-7月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3740元。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补偿金等14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补交社会保险费之外的纠纷全部一次性解决。此后,因被告不配合,致社保补缴办理不能。为此,经仲裁前置,提出如上诉请。为支持其请求,原告欧传梅提交了如下证据:1、仲裁申请及仲裁时间确认书;2、(2016)苏0106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3、2008年5月至2016年6月工资卡交易明细,工资均按月发放。被告华阳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及仲裁时间确认书、(2016)苏0106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所述入职及离职时间、双方签署的调解书内容均属实。双方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对工资卡交易明细保留意见,但即使真实,并不能证实但双方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被告华阳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对欧传梅2007年6月入职及2016年6月离职、自愿达成的工资及补偿金和解协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有(2016)苏0106民初6642号案件诉状、开庭笔录,可展现事件细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在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周期上都与全日制用工存在区别,其特点是劳动者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其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经历了(2016)苏0106民初6642号民事案件的审理,双方确认了原告欧传梅2007年6月入职,在十年的用工中,被告均按月向欧传梅发放固定数额的工资,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原告欧传梅主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确认了被告华阳物业公司向原告欧传梅一次性支付工资及补偿金14000元。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两次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双方对2007年6月至2016年6月的期间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欧传梅与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展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伯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