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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杜红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负责人:系国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红梅,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红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裁字(2016)第1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26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伟审 判 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璟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