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雷鹏与赖卫东、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雷鹏,赖卫东,温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717号原告:谢雷鹏,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卫东,女,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温国洪,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雷鹏与被告赖卫东、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雷鹏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谢雷鹏负担。审 判 员 林慕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