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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丽与张浩、杨雪、孙意飞、刘秀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张浩,杨雪,孙意飞,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三里黄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朱楼居民组被执行人:杨雪,女,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朱楼居民组被执行人:孙意飞,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王大楼被执行人:刘秀芳,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王大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做出的(2017)皖1621执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意飞在银行的存款10472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意飞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孙意飞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意飞银行存款1047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