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867号原告:冯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小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