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自勇与朱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勇,朱芮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76号原告:赵自勇,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沂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芮琳,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原告赵自勇与被告朱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自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赵自勇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怡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