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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自勇与朱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勇,朱芮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76号原告:赵自勇,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沂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芮琳,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原告赵自勇与被告朱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自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赵自勇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怡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