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子强、王世亮与尚宏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强,王世亮,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子强,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王世亮,男,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尚宏,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325、3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宏所有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怡海佳苑小区1#B座202号(建筑面积为170.37平米,合同编号xxxxx)的商业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宏所有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怡海佳苑小区1#B座202号(建筑面积为170.37平米,合同编号xxxxx)的商业房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