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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2705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2705号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东侧。负责人:仲怀萍,经理。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62号。法定代表人:张才根。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的负责人仲怀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运费29071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运费人民币29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0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向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企业征询函,认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39071元,要求被告复函核账。2017年3月14日,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函下部结论处,书写“2017.1.21付款10000.00元,剩余29071.00元”,并加盖公章。现原告以被告未付款为由,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工商材料、企业征询函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提供了由被告盖章的自2016年6月至同年8月的对账单10份,证明双方业务至2016年8月结束;另主张双方口约付款是开票30日内付款,故要求被告承担自2016年9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依被告盖章出具的企业征询函,足以证明至2017年3月14日时被告确认结欠原告人民币29071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企业征询函上均未有对付款期限作约定,原告虽主张双方曾口约在开票30日内付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也未提供其开具票据的依据,故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支付款项期限有约定,但至少被告在2017年3月14日在企业征询函上明确确认至此时结欠原告运输费等29071元,故本院认为此时被告应有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的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人民币29071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人民币29071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光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