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俊与被告毛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俊,毛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53号原告:陈文俊,男,194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毛跃进,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俊与被告毛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文俊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