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传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传丽,张传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90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孙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振,公司经理。被告:张传丽,住敦化市。被告:张传东,住敦化市。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传丽、张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