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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商行与张亚平、祁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亚平,祁永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平。被执行人祁永谦。关于围场农商行与张亚平、祁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亚平、祁永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亚平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扣划被执行人祁永谦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春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