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98号原告: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3884583F,驻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安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新海,总经理。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77659779,驻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总经理。原告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海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