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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柯裕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43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柯裕荣,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与柯裕荣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柯裕荣的银行存款23400元并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