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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周庆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90号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1段。法定代表人:孙武文,董事长。被告:周庆波,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