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与浙江盛美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浙江盛美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金宝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4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60269H。负责人:王云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显峰、徐俊,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长桥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84333R。法定代表人:金宝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长桥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606N。法定代表人:金宝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金宝珍,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被告浙江盛美园艺有限公司、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金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