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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曹敬铭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902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敬铭,曾用名曹近明,男,1995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现租住于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一居民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巴中市看守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巴州检公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曹敬铭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敬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底,被告人曹敬铭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黎某某,其自称叫王建明,并虚构自己是特警的身份,称可以帮助黎某某追回其被章文海骗走的现金。2016年7月,被告人曹敬铭谎称章文海到了四川省巴中市,将黎某某从江苏省常州市骗至四川省巴中市,曹敬铭在巴中市巴州区以帮助黎某某找章文海需要吃饭、送礼、跑关系为由共骗取黎某某现金15500元,骗取的现金均被其挥霍。 2017年2月5日18时,被告人曹敬铭窜至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87号巴中市鑫源战残修理修配厂,盗走一把雷诺越野车钥匙、一把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钥匙。2017年2月9日18时许,在该厂盗走一把宝马320轿车钥匙、一把起亚K4轿车钥匙。经鉴定,被盗雷诺越野车钥匙价值2500元,被盗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钥匙价值1000元。 2月10日上午,修理厂员工查看监控视频后联系曹敬铭,曹敬铭承认盗窃事实,并将宝马车、起亚车、雷诺车钥匙归还,当日下午,修理厂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联系曹敬铭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现代车钥匙。 经价格鉴定,雷诺越野车钥匙价值2500元,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钥匙价值1000元,宝马320轿车钥匙价值3700元,起亚K4轿车钥匙价值1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鄢某、曹某某、廖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敬铭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敬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敬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敬铭的辩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被告人曹敬铭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黎某某,其自称叫王建明,并虚构自己是特警的身份,称可以帮助黎某某追回其被章文海骗走的现金。2016年7月,被告人曹敬铭谎称章文海到了四川省巴中市,将黎某某从江苏省常州市骗至四川省巴中市,曹敬铭在巴中市巴州区以帮助黎某某找章文海需要吃饭、送礼、跑关系为由共骗取黎某某现金15500元,骗取的现金均被其挥霍。侦查中,被告人曹敬铭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黎某某损失2500元。 2017年2月5日18时,被告人曹敬铭跟随朋友曹某某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87号巴中市鑫源战残修理修配厂维修成辆,被告人曹敬铭趁人不备,盗走该厂待修的雷诺越野车钥匙一把、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钥匙一把。2017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曹敬铭再次跟随朋友来到巴中市鑫源战残修理修配厂,趁人不备盗走在该厂待修宝马320轿车钥匙一把、起亚K4轿车钥匙一把。2月10日上午,修理厂员工与曹某某查看监控视频后,怀疑系被告人曹敬铭被盗车钥匙,经曹某某电话联系曹敬铭,被告人曹敬铭承认盗窃车钥匙事实。随后被告人曹敬铭将宝马车、起亚车、雷诺车钥匙归还,当日下午,修理厂员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曹敬铭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被告人曹敬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现代车钥匙。 经价格鉴定,被盗雷诺越野车钥匙价值2500元,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钥匙价值1000元,宝马320轿车钥匙价值3700元,起亚K4轿车钥匙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敬铭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证人鄢某、曹某某、廖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敬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敬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敬铭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敬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敬铭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敬铭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敬铭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曹敬铭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敬铭主动退还了被盗车钥匙,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黎某某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曹敬铭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付轩溢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敬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罪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敬铭退赔被害人黎某某损失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蒲升元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海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