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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云,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照顾儿子。2017年5月13日晚,徐某某驾驶其面包车到某某牌坊处接李某某回家,在车上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19时49分许,徐某某驾车沿某某路由西向东朝“某某鱼庄”方向行驶,李某某要求徐某某停车,否则就跳车。徐某某不顾李某某的警告继续驾车行驶,驶出约40米时,坐在驾驶员后方座椅的李某某打开左侧车门跳出,头部摔伤。当晚徐某某将李某某送至泰安市中心医院救治。5月14日20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摔跌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