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康亦乐与魏东风、刘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亦乐,魏东风,刘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43号原告:康亦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魏东风,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刘光荣,女,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亦乐与被告魏东风、刘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亦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亦乐撤回对被告魏东风、刘光荣的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亦乐撤回对被告魏东风、刘光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亦乐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