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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建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陈剑辉,陈鸿茹,陈水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川,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66、68、70、7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753766954。代表人:邱学民,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陈剑辉,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原审被告:陈鸿茹,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水彬,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上诉人陈建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原审被告陈剑辉、陈鸿茹、陈水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民初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建川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载明:“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载明:“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载明:“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原审被告陈剑辉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即为被上诉人,因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