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丙,女。本院在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甲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上半年抚养费12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丙已履行该案执行标的12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